*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2日)废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广告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1994]213号 1994年10月25日)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来,本市的个别单位在烟草广告宣传中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的擅自在主要大街上设置使用带有国外卷烟广告的遮阳伞;有的广告经营单位在代理烟草企业赞助的体育活动中,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广告宣传;有的甚至在报纸等四大媒介上刊播烟草广告。上述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广告管理法规,坚决制止违法的烟草广告宣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烟草广告管理规定,坚决禁止以任何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刊播烟草广告。
二、凡利用体育、文艺等项活动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违反有关广告管理规定。
三、凡商业单位、饭店、宾馆的商品部以促销为目的,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须经市工商局的批准,并严格限定在店堂销售卷烟制品的柜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