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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4)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八条 南澳县全行政区域及各县级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县、镇或管理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接管和改造。
  第十九条 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营性公墓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均视为非法经营公墓,应坚决予以取缔,并由主管部门责令迁移已葬遗体(骨灰),所需经费由建墓单位承担。经营性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园林式的墓园。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毁林造坟;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禁止恢复或新建家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造坟墓。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

第四章 制止封建迷信丧葬习俗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摒弃封建迷信丧葬习俗,实行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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