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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4)

汕头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推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城管、宗教、卫生、建设、国土、林业、规划、财政、侨务、交通、劳动、社会保险、人事、新闻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 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以下简称殡葬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实行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内容中。市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殡葬管理任务指标下达给各县、区,由各县、区分解下达到各镇(街道)、各管理区(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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