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计算。
三、关于纳税人纳税项目的调整问题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国家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收没有明确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凡符合“两则”和财政部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据实在计税所得额中予以调整。
四、关于企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准许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年终不保留余额,有余额的应调整企业的计税所得额。
五、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我省税改前以市、地保险公司集中纳税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险业务的净收入仍以市、地公司为纳税人,按季在市、地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所得税;涉外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分季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2、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7号文件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险业务收入实行集中缴库外,其他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其他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包括部门、地方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债券)登记公司(服务部)、信用卡公司、地方各类保险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各种基金会、典当公司(商行)、财务公司、投资(开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
六、关于省电力局、市地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征管问题
经批准实行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电力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汇缴认定手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审查核定其计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然后由集中缴库企业汇总据以向缴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办理集中缴库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