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
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财政部份的通知
(沪财城[1994]59号、沪土发[1994]172号)
浦东新区财政局、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县财政局、土地局、崇明县建委:
根据沪府办[1993]77号文规定:“浦东新区和六个郊县批租土地的出让金,除其中的5%缴中央财政部份应按月及时缴市财政之外,全部留有关区、县政府”的精神。请你局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把1994年1月--11月及以前年度应上交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全额解缴上海市财政局城建处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专户、账户606-1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