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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


各市属高校: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教材(1994)35号《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资金来源做好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 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4元标准提取的经费。
  二、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
  三、 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四、基金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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