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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市局京国税[1994]053号《通知》及其转发的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通知》规定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交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税务部门原规定的上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中央各有关部、委、办、局、总公司文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为了统一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多缴或少缴的所得税额,一律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所得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二条第3款所称“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是专业技术工作,不属于“技术服务业”减免税的范围。
  八、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海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按规定批准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国务院国函[1988]74号文件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昌平和丰台两个科技园区内在1994年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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