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监察。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纠正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
四、参与劳动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事故建立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或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劳动力管理:
1、劳务中介组织的业务活动;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情况;
3、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和用工情况;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劳动者工资福利:
1、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
3、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三、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保险金缴纳的情况;
2、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
4、社会保险金给付的情况。
四、职业培训:
1、职业培训组织的业务活动;
2、就业前培训和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的情况;
3、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情况。
五、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向市劳动监察机构上报劳动监察的资料、报表;并及时向市劳动监察机构反映劳动监察工作中的重大情况。
第三章 劳动监察员与职责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