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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监察规定

  第八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监察,并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监察。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纠正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
  四、参与劳动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事故建立档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责或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劳动力管理:
  1、劳务中介组织的业务活动;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情况;
  3、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和用工情况;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劳动者工资福利:
  1、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执行情况;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
  3、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三、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保险金缴纳的情况;
  2、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
  4、社会保险金给付的情况。
  四、职业培训:
  1、职业培训组织的业务活动;
  2、就业前培训和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的情况;
  3、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情况。
  五、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向市劳动监察机构上报劳动监察的资料、报表;并及时向市劳动监察机构反映劳动监察工作中的重大情况。

第三章 劳动监察员与职责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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