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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监察规定

昆明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4年12月25日市政府以昆政发[1994]112号文批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和《云南省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市、县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 违规、 违章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活动。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实行行政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卫生、工商、税务、财政、银行、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劳动监察工作及协调指导工作。
  第七条 劳动监察专职队伍分别由市、县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劳动监察专职队伍,行政上隶属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同级劳动监察机构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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