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节、假日和平日下班后,实行双人库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身体健康,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值班人员严禁在工作时间内喝酒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做必要的巡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各区、县局、分局应为值班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有条件的可以雇用保安人员。
五、专用发票库房应建立出入库专用发票账簿,管理人员(双人)收到送票单位"发票发送单"后应同送票单位有关人员一起,对接收箱数、专用发票的版式、字别、起止号码等与"发送单"核对,无误后,经双方签字后入库,并将"发送单"作为记账凭证留存并入账。专用发票出库时,应由库房管理人员填开专用发票出库单(各区、县局、分局自行印制)交收双方签章后方可办理出库,专用发票出库按先入先出法,依小号到大号顺序出库,不得跳号和不按批次出库。
六、开箱检查必须双人进行,应在检查包装箱铅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检查捆数、字别、起止号码是否相符,无误后用剪刀将发票外包装纸的某一棱边剪开以便清点发票本数,本数无误后撕开包装纸开捆销售发现缺本,不得撕开包装纸,由经手人、在场领导签字、封存,按发送程序逐级上交市局,在发售过程中发现的发票缺页、多页、错号等质量问题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各区、县局、分局专用发票的销售点一般不得超过2-3个,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八、专用发票销售采取审核收款、复核实物发售双环节管理办法,各环节要分别设专人管理。
审核收款环节要严格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 管、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京国税[1995]123号)文件的规定,对申请领购人购票手续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其领购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应开具专用票据,(由各区、县局、分局印制(下同))经签字后转入实物发售环节。实物发售环节需严格按审核收款环节开具的专用票据记明的有关内容发售专用发票,发售完毕,应在专用票据上签章。
九、销售计算机使用的机外专用发票应开箱清点份数,核对号码,无误后方准销售,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专用发票质量问题,比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十、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要分别设立账簿,进行单独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