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严格运送、贮存、
保管、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5]129号 1995年7月2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咨询事务所:
为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税务机关严格运送、贮存、保管、销售专用发票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运送专用发票,必须使用封闭汽车,并有两名以上税务干部押运,在运送数量超过100本专用发票时,押运必须有保卫干部参加,并携带必要的防范器具,有关人员应对运送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量、行车路线,严格保密,中途不得停车和搭乘无关人员,不准办理与运送专用发票无关的事宜。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专用发票库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库房整体结构应坚实牢固,坐落在税务机关内部,库房四周墙壁不能与公共 场所、居民住宅和外单位相接;
(二)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门,窗户和通风口安装金属防护栏;
(三)库房要安装质量高、灵敏有效的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联网监控;
(四)值班室应控制专用发票库动态,掌握库房安全状况,接到库房报警后,立即 赶往现场;
(五)库内必须保持干燥,防止票证霉烂受损,库内配备灭火和应急照明设备,库 内通道畅通,专用发票应分别按种类码放,高度不得超过五箱,并逐步达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分库存放;
三、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库房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干部管理库房并实行双人管库制约机制,严禁单人出入库房,保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不得携带库房钥匙,库房备用钥匙由区、县局、分局保卫部门封存,以备急用,需动用备用钥匙,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各区、县局、分局所属的发票发售点对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各区、县局、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