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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

  2、对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各基层局可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核定。凡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无关,并县城不经常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于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时进行纳税申报;凡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与营业税征税范围有关的,一律按营业税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根据国办发(93)87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不再由国税局代征。因此,从95年2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单独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并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4、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可不单独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
  三、关于税款征收
  1、各基层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93)87号文件规定,对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范围的税收要做到应收尽收,对不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范围的税收,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2、各项税收均需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级入库,不能任意串换入库级次。
  3、对外地临时来连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经营地直属分局办理报验手续。
  四、关于各区、市(县)施工企业来连施工的税收征收管理
  市内四区以外各区、市(县)施工企业临时来连施工的,须持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施工所在地直属分局办理报验手续,其企业所得税、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建筑安装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可回企业所在地缴纳,其它税收应按各种规定的纳税地点分别缴纳。
  对个人所得税未实行定额或定率附征,区、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在二个月内未征收的,负责报验的税务机关有权检查征收。
  五、关于各种补、退税问题的处理
  1、对涉及以前年度的各种原因的地方税收补、退税问题,一律由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因补、退增值税、消费税而需补、退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和办理补、退税手续。
  3、各种补、退税款均应按规定的税种、科目入、退库,不得任意串换换税种。
  六、关于各种减、免、缓税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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