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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
(大地税发[1995]5号 1995年1月1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现将地方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1、凡依照《征管法》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个体工商业户、“三资”企业和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纳税人以外,均应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
  2、从95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统一由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各基层局直接办理。(税务登记窗口设在中山区鲁迅3号,中山广场办公大楼一楼)
  3、对因经营地址变更而需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由市局通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清缴各项应纳税款(不需缴销发票),然后由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和当年征管资料,到市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重新划分管户分工。
  4、对94年1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一证两用”制,并通过验征方式建立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对94年1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一户两证”制,并且应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5、设在市内四区或同一县、市、区的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凡分支机构持有营业执照的,应作为一个单独税务登记户管理;凡分支机构不持有营业执照的,应随同其总机构登记,不作为一个单独税务登记户管理。
  6、对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部队、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乡、村、街道居民委等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应通过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7、对长海县在连投资兴办的企业,也由市局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属于长海县投资兴办的企业不得纳入长海县财税局驻连办事处管辖范围。 8、市局县区征管处负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别办理。
  二、关于纳税申报
  1、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辖的纳税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有关地方税收的纳税义务,均庆按规定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否则,应依照《征管法》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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