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加班加点或上夜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大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确因特殊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个职工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个工作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须按我国政府有关规定发给工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我国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等带薪假待遇。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发放劳动保健食品,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以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均须符合我国安全卫生标准。我国无标准的,参照国际通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工作中发生职工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要分别按照我国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和《
职业病报告办法》、《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进行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凡收到医疗单位的急性职业病诊断书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病诊断组织的职业病诊断书,须填写“职业病报告表”于一周内报告卫生部门,同时抄报劳动部门和劳动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