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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要按规定经法定机构鉴定、审批和登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并有密闭、通风、净化、隔离等防护设施。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设备应符合我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厂内运输机械等特种设备,须经劳动部门委托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能投入运行,并按期进行复检。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装使用各类电气设施和电动工具,应符合我国相应技术规范中对绝缘、屏护、间距、防爆、安全电压、保护接零或接地等防护要求。有触电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在提供电源的同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设备、设施,须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不得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对于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场所),要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
  (三)安全装置及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
  (四)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
  (五)建筑施工;
  (六)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承包人)、主管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劳动安全卫生专业知识,并经市劳动局和市经委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后上岗。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要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工作的职工要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职工要进行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包括可疑性职业病)患者要及时调离,进行治疗,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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