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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3.中试产品收入:指在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4.新产品试制收入:指试制生产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厂、车间、农场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联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科研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所办公司、工厂、招待所等)按有关规定上交给主管单位或部门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收入。
   四、科研单位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可比照财政部新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在事业收入的成本中增列下述支出项目:
  1.劳动保险费:是指科研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价格补贴等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科研单位用来支付直接进入成本的大修理费用。
  3.坏帐准备金:科研单位按照年末应收帐款差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
  4.业务招待费:是指科研单位为满足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上述支出项目的核算与管理以及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均应比照财政部新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其成本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做到真实、准确、可靠。对于那些难以计算实际成本的部分收入,可按一定比例计算成本。
  (三)为促进科研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承担国家和市级科研项目的课题完成并验收后(不包括已有经费管理规定的其它国家、市级科研项目和基建设计研究项目),可按目经费总额和人均结余经费情况由各院所确定,并报市科委备案)进入成本,作为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报酬。
  (四)科研单位主办独立核算的公司、工厂,按照同类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应贪污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公司、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主办单位人员和使用主办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等发生的费用,应按月、季及时结算,并按规定及时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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