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5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9日)废止(原因:被沪劳综发(96)99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1995年本市
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4]69号 1994年11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劳动部及有关部委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本市1995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将有关使用《手册》的办法、范围等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企业范围
  本市除私营企业外的所有企业,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类公司,企业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单位,以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分支机构都应使用《手册》。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下同)的全部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三、列入《手册》记录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方法
  1.内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法,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或企业确定的年度工资计划,认真编制工资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
  2.企业单位如在多家银行交叉开户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能在一个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3.各企业按月支取工资性现金时,应按支付形式(转账(包括委托代发工资)、内扣和现金)均悉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4.对违反《手册》使用规定的,以及内容填写不清、不全的企业,银行柜面有权要求企业填写清楚,俟手续完备后予以支付。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
  (一)内资企业
  1.按照《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实行转换机制放开经营的企业,可以自编计划,自行签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