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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十万元
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1995]228号 1995年12月1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咨询事务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京国税[1995]216号通知的规定,从 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增加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现就使用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购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范围: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实行A、B类管理限量供应制度。
  A、B类的划分标准和供应数量按京国税[1995]123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按京国税[1995]123号文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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