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三、丙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四、丁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以上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且必须持有《湖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方能从事咨询业务。
甲、乙级咨询单位技术人员应在建筑、安装、市政各专业上配套。
第六条 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3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三、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1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四、丁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第三章 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
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省城乡建设厅负责甲、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该类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批应先由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批。
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丁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省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三、咨询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业务范围;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成立咨询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经审批核准后,按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标准,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取得证书的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第十条 已开展咨询业务而未取得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须按本办法补办咨询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