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1995]第001号 1995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招投标底和标书造价的编制和审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提供咨询等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事务所、公司、服务部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咨询单位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委托方对已咨询业务需要进行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某咨询单位代理审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审定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与咨询业务范围
第五条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50%;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二、乙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