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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失效]

  1.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核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向招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招标许可手续;
  2.准备和发送招标文件;
  3.协助评审投标书并提出决标意见;
  4.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商签工程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申领开工报告;
  2.审定总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4.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并督促其实施;
  5.检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对不合格的提出试验或更换意见;
  6.检查施工程质量,验收、签认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7.督促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实施;
  8.认定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建设单位提供拨付工程进度款依据或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检查建设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卫生设施,对不合格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0.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11.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核验与竣工验收报告;
  12.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检查工程预、结算。
  (五)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定期进行回访,鉴定质量问题责任,按有关规定督促保修。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承接建设部划定的一、二、三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二、三等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三等工程;
  (四)暂未定级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临时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不同资质等级监理单位可联合管理同一工程项目,不得擅自越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酬金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第十六条 凡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接受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通过监理单位实施。其主要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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