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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税务稽查大队要依照
《通知》、《规则》和《规定》的要求,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并依法履行职责。
复议委员会应在法制工作主管科室设立复议办公室,负责办理、协调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
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情况,请于本月底之前报市局备案。
四、各单位对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等提出的复议申请,要按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规则》和《规定》的各项规定,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审查复议申请的有效性。填写《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收案表》和《税务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填写《受理复议通知书》,通知复议申请人,并在3日内报市局备案。
五、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协助有关处(科)、室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再由办公室将所提意见分送复议委员会成员,并安排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决定复议事项。
六、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复议事项,起草复议决定并报经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送局长审批。局长审批后,负责复议通知书的送达工作。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结果,应在办结后10日内书面报市局备案。
八、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议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及其它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
九、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确保复议工作质量,全系统使用统一的复议文书格式及有关表格(详见附件4)。行政复议文书及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刷发放使用。
十、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