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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
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
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法[1994]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市局各处室、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199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1年第2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干部结合《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复议文件。通过学习要使每个税务干部熟知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要求以及复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有关规定。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
  二、根据《通知》、《规则》和《规定》的要求,市局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振刚
  副主任委员:王文彦、郭克利、杨晓超
  委员:徐志宏、李凤敏、张菊灿、顾方周、王京华、蒋昭魁、杨志强、邢贞仁、张康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张康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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