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实施《民兵工作条例》办法

  第二十二条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遇有追捕持枪凶犯、坏人冲击抢夺武器库(室)和严重危害国家重要目标安全等紧急情况,必须动用枪支时,由区、县人民武装部报区。县委和政府批准,井同时向军分区报告,使用民兵应急分队携带枪支弹药执行任务,要逐级上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济南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时,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民兵战备执勤的报酬与优抚,按照《条例》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遇有抢险救灾、应付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各级民兵组织和广大民兵必须按照军分区或区、县人武部的命令,无条件执行任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的项目包括: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属于军队奖励的,由党委审批,政治机关承办,以军政首长名义公布;属于地方奖励的,在报请同级地方党委批准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军事机关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
  (二)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的;
  (四)民兵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