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都应建立武器库(室),并达到四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三配齐(库内配齐。安全消防设施配齐、办公生活设施配齐)和十防(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虫、防盗、防空、防特)、四无(无锈蚀霉烂、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区,县民兵装备仓库的修建,改造和维修所需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解决;企事业单位民兵武器库(室)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六条 区、县民兵装备仓库配仓库主任1人,保管员之人,警卫人员不少于 2人,平时在位人员不少于4人。基层武器库(室)保管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七条 民兵装备仓库要严格落实警卫值班制度,明确警卫目标、任务,要求及意外情况处置方案。警卫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实行昼夜警卫。要把武器库(生)列入公安、保部门的重要保卫目标,在库区附近实行军。警、民联防。要制定联防预案,运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建立人武干部日常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日和战备期间,区、县民兵装备仓库由科以上干部轮流值班;基层武器库(室)由专职武装干部轮流值班。
第十九条 建立查库制度。仓库保管员每日对库区设施进行2至3次巡查。仓库主任每周对库房内物资组织2至3次检查。各单位领导要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要加强民兵训练、演练中的武器装备管理,教育参训人员爱护武器装备,及时擦拭保养。当日训练、演练结束后,要把武器装备集中存放于符合安全规定的临时库(室)内,指定专人看管,切实保证安全。
第六章 民兵战备执勤
第二十一条 民兵战备执勤的主要任务:
(一)护厂、护矿、护店,护村、护路,维护本地区、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二)协助公安部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三)保护重要目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执行应急机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