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班,排干部由民兵连军政主官任命,民兵连、营干部由基层武装部长任命,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团长、政委和不设立武装部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干部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军政主官任命。
民兵干部由地方党组织、武装部门共同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结合民兵组织整顿,对民兵干部进行调整配备。农村的民兵连
(营)长属于农村干部,要参加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享受当地农村干部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因年大体弱不适宜继续担任专职民兵连(营)长的,应改任其他职务或进行妥善安排。
第三章 民兵训练
第十一条 凡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都要按照上级军事机关部署的训练任务,按规定组织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参加训练的时间不能少于20大。
第十二条 区、县人民武装部和直属企业武装部要按照上级训练指示,在民兵预备役训练中心(基地)组织实施规范比训练,保证参训人员、训练时间和训练质量的落实。
基层武装部负责参训人员、训练经费的落实。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民兵训练工作,并依据
《条例》和国家七部委(1993)参动字第89号文件的规定,妥善解决参训人员的误工补贴和待遇。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参加军事训练所需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企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费、训练服装费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解决。
第四章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人数在1000人左右的单位,配专职武装干部1人;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单位,配部长1人。助理员1至2人;5000人以上的单位,可酌情增配副部长1人,助理员若干人。乡镇武装部配部长1人,一类乡镇增配助理员1人。
第十四条 专职武装干部的任免,由区、县人民武装部考核。提名,报区、县委审定,以区、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命令公布。直属企业武装部部长的任免,由所在企业党委考核、提名,报军分区党委审批,以司令员、政治委员命令公布。乡、镇、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应参加同级党委,享受同级副职待遇。企事业单位武装部的正、副部长,与本单位机关正。副处(科)长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