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中凡符合民兵条件的职工均应编人民兵组织。大型商店、宾馆、商业服务公司、相对固定的各类批发市场,凡符合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应单独建立民兵组织。街道办事处应在街办企业中建立民兵组织,并以居委会为单位,把符合民兵条件的待业青年、个体劳动者编人民兵组织。
农村行政村都要建立民兵组织。凡符合基干民兵条件的男青年在5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建立基干民兵组织。生产稳定,符合建立民兵组织的乡镇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在未建民兵组织的乡镇企业中就工的符合民兵条件的人员,应编入户籍所在地的民兵组织。在村办企业就工的符合民兵条件的人员,应编入民兵组织。乡、村组织的常年在外地搞劳务输出、承包工程的民兵应单独编组。
外商投资企业凡建有党组织,符合组建条件的,都要建立民兵组织。民兵组织受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符合民兵条件的;都要编入民兵组织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其他企业,要按《
兵役法》的规定和当地军事机关的要求,承担民兵工作等国防义务。
第九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各级武装部门要按照上级军事机关的部署和要求,抓好民兵组织整顿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突出抓好基干民兵集合点验工作,并推行义务参加点验。民兵连组织的集合点验及其他重要活动,基层武装部要有干部参加;基层武装部组织的集合点验及其他重要活动,区、县人武部要派干部参加。
要严格掌握民兵的政治条件。基干民兵应符合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要在整组中搞好对民兵的政治审查,政治条件下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出民兵组织,确保民兵队伍纯洁可靠。
第十条 按照条件和任免权限配齐民兵连(营)干部,女民兵较多的单位,可配一名女民兵干部。民兵干部应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连(营)长要从共产党员和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必须经过军事训练,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农村民兵连(营)长一般应配专职,政治指(教)导员由村支部书记兼任;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干民兵班、排长由民兵连,营副职领导兼任,基干民兵连、营长由专职武装干部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