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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事局等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
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财行[1994]2598号 1994年12月1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困难补助标准:
  我市城镇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足120元,补到120元。
  二、职工收入的确定:
  计算平均生活费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不包括京财预(1994)836号文件规定的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的粮价定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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