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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规定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卫戍区令1995年第4号 1995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根据,《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北京卫戍区主管。
  区、县和乡、镇以及街道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部门、系统的人民武装部或者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三条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
  区、县人民政府和预备役师团将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逐级下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第四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人民武装部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具有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任务;
  (三)制定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规范和要求;
  (四)为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五)决定、批准或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建议奖惩。
  第五条 部门、系统具有下列职责:
  (一)支持、推动所属各单位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完成上级下达的民兵、预备役任务。
  第六条 单位具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配齐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按时进行年度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按规定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时间,使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
  (三)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等活动所需的人员、时间、经费,纳入劳动、人事、财务管理计划,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做到不重训、不漏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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