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58号《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具体情况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货物全部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其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以及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应全部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二、1994年度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所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含允许抵扣的期初进项税款)可并入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1995年以后生产的产品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通知》中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