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 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和科研单位的办公楼、写字楼、大专院校学生楼、大型文化体育设施、集中 建筑区、住宅小区等,都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对积极建设中水设施且充分利用中水的单位,管委会将按设施节水量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安装或更换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时, 应选用国家规定和节水办推荐的节水型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排放设备间接冷却水, 禁止用自来水进行施工、绿化、冲刷车辆(机具)等。
第十九条 对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节水办将给予处罚。
(一)对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单位增收水费。一般增收正常水价的2倍; 对超用水或浪费水情节严重的,由节水办从严处理,最高增收水费可达正常水价的10倍,对不按期缴纳者,以增收水费5‰的比例按日收取滞纳金。
(二)对采用国家已明令淘汰或未经节水办认定的非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 按每套配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并限期改造。
(三)擅自停用节水设施,按该设施节水能力, 对其应节水量增收5至10倍的水费,直至恢复使用节水设施为止。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用水指标10%至30%。 在水量平衡测中发现用水设备和工艺不合理的,限期改进,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以整改措施的节水能力为标准,对其应节水量增收5至10倍水费,直至改正为止。
(五)对直接排放设备间接冷却水及用自来水进行施工、绿化、 直接冲刷车辆(机具)的,按其排放量或用水量的5至10倍增收水费,并令其改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会主管机关批准,停止供水。
(一)拒不签订和执行承包用水指标协议的。
(二)超计划指标用水10倍以上或浪费用水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拒不缴纳超计划指标用水增收水费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节水设施未采取“三同时”, 并经验收不合格的。
(五)采用非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限期内未整改的。
(六)直接排放设备间接冷却水,用自来水进行施工、绿化、 冲刷车辆(机具)且屡禁不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