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队、大专院校和公寓按人核定用水量,每人每月4吨用水指标。
5、居民按人口核定用水量,每人每月3吨水指标。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足2吨的,按2吨计量收费。
6、建筑施工单位按建筑面积核定其生活用水量,每人每月2吨用水指标。
(二)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由节水办每年核定一次, 各单位用水指标均以1994年全年实际用水量为标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院校、公寓、建筑施工单位和居民除外)。节水办和用水单位共同签订承包用水指标协议,并由节水办按月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规定未确定用水标准的单位,可参照村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用水单位和居民均实际用水节奖超罚办法。
(一)用水单位当月实际用水量低于计划用水指标的,每节约1吨水, 按单位用水的单价奖励0·5吨水的水费;当月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指标的,每超用1吨水,按单价增收2倍水费。
(二)居民当月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指标的,每节约1吨水, 按居民用水的单价奖励1吨水的水费;当月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指标的,每超用1吨水,按单价增收1倍水费。
第十条 节约用水奖励资金从超计划指标用水所增收的消费中抵扣, 不足部分及节水费用由开发区财税部门解决,并由自来水公司在每月收取水费并结算办理。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采用三级水表计量(厂、车间、班组或机台), 并进行用水单耗考核。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台账, 每月向节水办报送用水的节水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污水处理回用、 利用中水和海水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水平,对了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对不合理的用水设备和工艺,及时采取改进措施。节水办负责测试工作的技术指导,并负责组织评审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节约用水配套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选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竣工后,节水办负责组织验收节水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