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解决淡水资源短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结合大连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合理利用, 经济结构和用水工艺合理化等途径,挖掘潜力,杜绝浪费,以最小的取水量满足最大的用水需求,提高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在大连开发区内,使用市政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开发区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 负责全区计划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贯彻实施(节水办设在开发区自来水公司,节水办主任由发展局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自来水公司领导兼任)。
第五条 各用水单位应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接受节水办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在制定本单位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同时, 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七条 区内实行全面计划用水管理,对各单位核定用水量,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对居民按人口核定用水量,分配用水指标。
(一)制定用水单位和居民用水指标的基本标准。
1、生产性企业。已达产企业以1994年全年实际用水量为标准除以十二个月,所得水量确定为下年度每月用水指标;未达产企业由节水办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用水指标,企业予以配合。
2、宾馆、饭店、旅游、 餐饮等行业以1994年全年实际用水量为标准除以十二人月,所得水量确定为下年度每月用水指标。
3、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按人核定用水量,有就餐条件的, 每人每月1·5吨用水指标;无就餐条件的,每人每月1吨用水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