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加强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4]60号 1994年12月1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函发[1994]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要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省农行、省税务局鲁农银函[1993]340号转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见附件三),加强对集体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有关农村信用社几个财务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市地税务局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管理费问题。农村信用社的主管部门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要坚持执行预决算申报审批制度。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认真审查、核批。年终企业主管部门结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相应核减下年度提取的管理费数额。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的审批权限问题
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以每笔(一个借款单位或人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为一笔,下同)贷款呆账损失为单位,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主管银行总行根据分行与同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意见审查批准处理,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笔满10万元,不满50万元的,经县、市地信用社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层报省信用社主管银行(部门)和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笔满5万元,不满10万元的,经市、地级信用社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省信用社主管银行(部门)和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笔不满5万元的,由县级信用社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予以核销,并报上级主管银行(部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费用列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