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面向社会
举办技术等级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4]636号 1994年12月19日)
区、县劳动局,有关技术等级培训单位:
今年8月以来,我局组织对全市161个具备面向社会举办技术等级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了年检,其中合格和基本合格的141个,占87.6%;不合格的20个,占12.4%。通过年检,发现大部分单位能够按规定完善办学条件,注重培训质量。但在少数培训单位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抓培训质量,设备、设施陈旧,办学条件简陋,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
二、是有的单位在规定专业中没有使用统一教材,教学时间,特别是实习教学时间达不到要求,没有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学籍管理不严,教学秩序混乱。
三、是一部分单位选聘教师的标准低,教学水平低,准备不充分,教学不规范。
为了加强对面向社会举办技术等级培训班的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区县、劳动局要加强对属地各培训单位的检查。为便于管理,今后对承担初、中级技术等级培训的单位,由区、县劳动局按市劳动局下发的统一的办学标准审批,报市劳动局备案;对承担高级技术等级培训的单位,仍由市劳动局审批。市劳动局将根据国家标准,逐步统一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师任职资格标准,进一步规范技术等级培训市场。
2、各培训单位要认真按标准完善办学条件,改进教学方法,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学籍管理等项制度,严肃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3、对此次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分别情况予以停办和缓办。凡停办的单位、专业,其《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由市劳动局收回,注销,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凡缓办的单位,其《北京市工人技术培训许可证》由所在区、县劳动局予以收存,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995年3月31日为整顿期,在整顿期内,不得招生培训。整顿期满,向所在区、县劳动局书面报告整顿情况,由区、县劳动局复查,合格的报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重新招生培训。
附件:缓办单位、停止办学单位及停止部分工种办学单位名单
缓办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