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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四个行业的部分品种市场价格水平及暴利界定基本方法”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通胀时期出台的个别限制性、临时性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19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1994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其价格行为应遵循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以下商品和经营性服务简称为商品,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简称为商品价格)。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并使其经济利益受损害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超常利润的行为。
  第六条 物价行政部门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主管机关,价格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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