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出口企业征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沪财会[1994]191号 1994年12月31日)
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1994]国税沪进字第26号文下发了《关于出口企业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账户设置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分别设置“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和“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三个明细账户,分别反映企业内外销货物及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
二、会计核算
1、购入货物的核算
企业购入货物时,应根据购入货物的用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分别记入“应交税金”账户下的“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以及“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
购入货物时难以直接区分用途的,先全部记入“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期末按内销货物占销售额比例计算出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后,再转入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结转时,借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内销货物转为外销货物的核算
企业将内销货物转外销时,应将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属外销货物转为内销,则作相反分录。
企业的内销货物需经过委托加工或自制加工后转为外销的,应在货物发送加工时,按不含税价格,借记“加工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支付加工费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加工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毕转为外销库存时,按全部加工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加工商品”等科目,同时将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内销账户转为外销账户,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