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制度改
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
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5]第6号)
师、团职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为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转业干部的关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来“关于对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可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对下列的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按本市同级干部的控制标准执行:
一、1969~1975年间军队复员干部按中发(1980)3号改办转业的师、团职干部;
二、1975年以来转业的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
三、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自谋职业(常住户口在沪)的师、团职转业干部;
四、正师职转业干部按正局级干部购房的控制标准执行;
五、副师职转业干部按副局级干部购房的控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