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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中央及军队在京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批注册登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中央及军队在京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批注册登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5]007号)


东城、西城、宣武、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区、延庆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中央及军队在京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批注册登记名单的通知》([94]首规办管字第23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此文对所列中央在京勘察设计单位的所得税加强征纳管理。
  附: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中央及军队在京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批注册登记名单的通知

                                           1995年1月12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中央及军队在京勘察设计单位第三批注册登记名单的通知

((94)首规办管字第230号)


中央及军队在京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部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来注册登记的中央各部委和军队系统在京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名单和核准承担任务的范围通知如下:
  一、凡已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在京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均以本文附表规定的范围为限,不得超越。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工程勘察报告首页和工程设计文件图纸首页的右上角加盖“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方可生效(此章由市勘察设计管理处颁发)。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规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中央及军队在京勘设计单位第三批注册登记名单(略)

                                          199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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