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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否发生扣缴义务,都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每月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对账证不健全或不能正确反映个人收入状况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资料核定个人收入额,采取定额或附征的征收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可采取代理申报、委托申报、集体申报等方式。但必须有书面委托文书,以便明确法律责任。
  八、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照税法规定从重处罚。
  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或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位以下罚款。
  十二、纳税人采取违法手段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处罚。情节严惩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即: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追缴其偷税税款外,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所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税额占应纳税税额的30%以上,并县城偷税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所偷税数额的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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