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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5]11号 1995年2月1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强化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在我市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或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必须按期到本人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应在本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主管财会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办税人员,共同对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四、各纳税单位必须在今年3月份以前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税务机关发给代扣代缴证书,明确代扣代缴义务。驻连部队(包括部队院校)应到所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机关、团体、院校及其他单位和场所,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税直属分局和所在地地税局申报办理。否则出现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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