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十三、对国有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数额较大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十四、企业应根据京财工(1994)1115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流动资产损失的审定和处理的问题通知》要求,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资产、负债的清查和资金核实工作。
确认后的损失各企业应按京财工(1994)2017号《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财务处理的问题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企业应对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清理,对各类建设项目,在年终决算前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已完工程项目,应及时验收并办理竣工决算。所有企业都应纳入行业管理,汇入决算,不应再有预算外企业。
十五、1994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查和批复。
1994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复。根据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的问题通知》,市财政局决定近几年分期分批将国有企业年度决算交由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1993年已选择30户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的经验基础上,1994年扩大到100户企业进行试点。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各区县的情况进行试点,试点企业由各区县财政局确定。
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查和验证,并出具有关报告。
为不影响北京市汇总决算的编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企业按规定时间报送会计报表之前,完成预审工作。企业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要依照国家有关的
注册会计师条例、章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受理企业的查帐工作。企业对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市财政局提出复议。
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凡确定为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决算的试点企业,原则上不再列入市大检办、市审计局的抽查范围和审计范围;市财政局不再另行批复决算。企业如有较为严重的违反财政、财务、税收等法规、文件的行为未被查出的,也要追究事务所的责任。
十六、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报送汇总企业决算报表及软盘的同时,还应附上所属企业的年度决算全部数据的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