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实行新的财会制度接轨时,按规定已转入预提费用的原大修理基金结余,只能用于企业的修理费用开支,不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等其他生产性的支出。
(八)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用税前利润归还污染扰民搬迁、市政整治道路搬迁等项目的贷款和原“税利分流”试点企业用税前继续归还的贷款,应增加盈余公积金;以“先征后返”形式用税金归还的借款,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六、企业应依据京财会(1994)143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发生的调整,如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查出利润调整数额和批复决算后需要调整的有关损益数额,都做为本年度发生的事项,列入当年损益,并且不再调整期初数。
七、市属股份制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要根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京财预(1993)25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转发税收缴款书式样的通知》要求,须填具“通用税收缴款书”,注明市级预算收入,预算科目为“企业所得税”类下的“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企业填报错误的,要于年底前纠正调整。
1994年企业兴办的各类企业,无论预算内外,都应依照税法交纳所得税,并按主办企业上交所得税的相同预算级次,填具“通用税收缴款书”,及时上交入库。市属国有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进行生产经营的,无论厂址在哪个区县,都仍应按原来隶属关系,报送决算报表,并按市级预算级次上交所得税,如已改变预算级次的,应予调整。
八、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除规定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不得进行纳税调整。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一)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