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需要加以规定或解释的财务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京财工(1994)481号转发的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等改革后的衔接工作。
1.企业购进存货等货物或接受劳务,应按照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
2.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要进行全面清理。期初存货中已征税款中尚未抵扣的部分,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按国家统一规定处理。对原实行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不再进行调整,按含税成本、费用核算。
(二)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应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掌握列支。同时,《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财务评价指标中的“销售利税率”相应改为“销售利润率”,其他一系列涉及到“利税率”的指标,都改用“利润率”计算。
(三)严格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对企业“递延资产”进行清理。“递延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1993年新旧会计制度接轨时国家规定列示的项目。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递延资产”的项目逐一审查,对已转入“递延资产”科目的费用,要求企业列出分期摊销计划,并审查实际处理情况,不得把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费用、支出列入递延资产,防止企业增加新的潜亏。
(四)国有企业、县(区)以上集体工业企业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继续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资金列支渠道和工效挂钩办法,在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先暂按企业当年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之和确定;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予以扣除。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可申请试行计税工资办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参照股份制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五)企业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列支。实行各种工效挂钩、提成工资、工资包干等办法的企业,按实发工资计算,实行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办法的企业,工资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计算,高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个别企业经批准实际列支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六)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9号《关于
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精神,企业的洗理卫生费经批准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按职工工资开支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