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
企业编审1994年度财务决算若干规定
(1994年11月24日)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为做好1994年度市、区(县)属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406号《关于编审1994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本市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1994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政策和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抓好今年的决算编审工作。
1994年是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是财务、会计数据的基期年,也是实行税制改革的第一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发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同时企业还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本市各行业进行了大量的产权调整、改组等。这些改革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给今年的决算编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都应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抓好今年的决算编制工作。
二、各企业都应以《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为依据来编制决算,注意搞好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和制度的协调和衔接。企业要依据京财工(1994)1591号通知精神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确立企业内部核算办法,并报同级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有些企业在“两则”之前制定的办法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规章制度不完善的要尽快改进和健全。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亦同时做为企业日常管理、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和编审决算的依据。
三、1994年财务决算编报口径
(一)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仍按现行隶属关系编报汇总。主管部门系统内的国有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组建兴办的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企业,都应按行业(工业、物资、供销、商品流通、交通、城市公用、文化教育等)由主办机构负责报送会计报表(联营企业由本市投资兴办单位负责报送),由主管总公司负责汇总;属于其他行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饮食服务等)的企业,也要由主办机构负责,按相应的会计报表格式报送报表,上述会计报表应报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增减、合并、合资等情况和汇编企业户数情况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