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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增值税几个
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4]55号 1994年12月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退役发电机组纳税地点问题
  对山东省电力劳动服务公司所辖退役发电机组生产的电力,其增值税的缴纳按鲁税一[1994]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鲁税一[1994] 68号《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的征税办法办理,即:采取在退役发电机组所在地预征,由山东省电力劳动服务公司清算并返还的办法。
  二、关于随电力产品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纳税地点问题
  随电力产品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属于中央与省文件统一规定收取的,其增值税由市、地供电局缴纳。属于市、地及市、地以下文件统一规定收取的,由市、地或县供电局缴纳,具体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铁路运费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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