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119号)
黄石市、大冶县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民行批[1994]29号文批复我省,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现将撤县设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大冶镇。大冶市由黄石市代管。
二、要本着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原则,拟定城区设置街道办事处的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大冶市县级机构设置,应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精神,本着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搞好机构改革;其人员编制在国家核定的原大冶县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并在县级机构改革的同时作相应的精减。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五、根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努力发挥本地优势,扬长避短,做好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则,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
六、要依照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土地和户口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农转非”,防止乱占滥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