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京国税[1995]0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做好我市1994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的清算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清算工作安排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安排布置清算工作
1994年出口货物退税工作是在全面贯彻实施新税制,出口退税新旧办法并行,出口退税大幅度增长和涉嫌骗税问题较多的情况下进行的,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务必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安排布置。2月20日前必须将清算申报工作布置到每个出口企业,2月底完成清算申报工作。
各区县局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对出口企业清算申报进行审核,可采取边申报、边审核的办法,确保清算各项数据准确性,审核工作在三月底完成。清算工作必须掌握政策、做好宣传辅导、正确申报、严格审核,按时完成。清算总结及报表于4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二、清算内容
1994年度出口退税情况必须对下列内容进行清算,并填报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
(一)出口退税应退税款的清算。出口企业按照出口作销,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款。
1.符合政策按规定应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退税计算按94年1月—11月和94年12月各列一表。其中对出口93年底库存货物单列一表。
2.涉嫌出口骗税业务单列一表计算应退税额。
3.骗税业务按作销所属逐笔填列计算退税金额,并说明补缴情况。
4.对1993年1—11月甩尾和1993年12月转94年的应退税的出口货物要分别计算应退税额。
对计算应退税时应按不同类货物,不同税率的货物分项汇总填表。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税应扣除税额的清算。
由于1994年对进口料件减免税改变了扣除办法,又涉及1993年进口料件减免税扣除问题,在今年的清算工作中必须正确清算进口料件应扣除的税额,如实填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税应扣税金计算表,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期初库存金额,凡已在1993年度清算中将应扣除税额已全部扣清的,可不再计算本年应抵扣金额。但对这部分材料拨交发生的盈亏应计算抵扣(或应补退)金额。对本年度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的,不论是否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一律按规定计算本年应扣抵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