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74号 1994年9月30日)
局属各处、室、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0月1日起凡局属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尽量按该词表标注主题词。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12月修订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市政府办公厅修订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同时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0月1日起,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本市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按该词表标引主题词。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12月修订的《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京政办发(1989)9号文转发)和市政府办公厅修订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京政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