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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74号 1994年9月30日)


局属各处、室、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0月1日起凡局属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尽量按该词表标注主题词。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12月修订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市政府办公厅修订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同时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0月1日起,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本市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按该词表标引主题词。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12月修订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京政办发(1989)9号文转发)和市政府办公厅修订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京政办发(199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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