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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7号 1994年12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征纳方式,现对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地点问题重申如下:
  一、本市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不论其应税行为的发生地和所在地在哪个区、县和地区,均应由该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
  二、外地企业临时在本市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外地企业销售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及转让本市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及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由不动产及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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